一、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2007年,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充分發揮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規范和加強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了《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令2007年第5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該《管理辦法》認定的技術中心,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為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向中小企業提供科學研究和技術類的公共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1]7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示范平臺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政策出臺的主要目的和內容
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和《暫行規定》,做好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的認定和復審工作,需要稅務部門對其依法納稅情況進行核查。因此,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稅情況核查有關問題公告》,主要內容:
。ㄒ唬┬律暾埣夹g中心和示范平臺資格的企業依法納稅情況的核查辦法。
。ǘ┮颜J定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企業每兩年復審一次依法納稅情況的核查辦法。
。ㄈ⿲π律暾埣夹g中心企業納稅情況核查的時間。
。ㄋ模┘夹g中心和示范平臺企業依法納稅情況核查的主要承辦方。
。ㄎ澹┘夹g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情況核查的信息來源。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稅情況核查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6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1〕7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做好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的認定和復審工作,現將核查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技術中心核查
。ㄒ唬└鞯囟悇諜C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對于申請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要根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認真核查,如存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列情況的,一律不得列入技術中心推薦名單。同時,填具《核查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ǘ└鞯囟悇諜C關對已經認定為技術中心的企業,要加強稅收管理,對其依法納稅情況每兩年復審一次,如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第二十四條所列情況的,填具《核查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ㄈ⿲π律暾埣夹g中心企業納稅情況的核查時間,是指從企業申請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兩年。
二、示范平臺核查
。ㄒ唬└鞯囟悇諜C關要認真貫徹落實《暫行規定》,對于申請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范平臺,稅務機關對其上一年度依法納稅情況進行核查,如存在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或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情況的,不得列入示范平臺推薦名單。同時,填具《核查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ǘ└鞯囟悇諜C關對經認定可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范平臺,要加強稅收管理,對其依法納稅情況每兩年復審一次,如存在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填具《核查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三、各地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貨物和勞務稅處)牽頭負責本地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的認定和復審工作,請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相關單位積極配合,切實作好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的核查情況。
四、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情況的核查,以稅務系統現有稽查信息為基礎,以稅收行政處罰決定下達之日為準。
對新申請企業核查中存在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稅務部門立案審查情況的,應將有關立案審查情況一并上報稅務總局。
五、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核查表。doc
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涉稅違法行為核查表。doc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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